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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欢喜让我忧的代理人
——由一起离婚案说开去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2-04-11 10:17:20 打印 字号: | |

法官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都喜欢当事人聘请代理人,特别是聘请律师,这样省去很多事,不用跟当事人解释诸如审限了、程序了、相关法律规定了等等问题,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因为委托了代理人,是矛盾迅速化解,但也有些案件因为请了代理人反而使案件复杂化,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加升级,这一点使法官们都感到很无奈。

老王与老李都是再婚的,一起共同生活了近7年,这期间老王虽退休了,仍在外承接工程,老李也跟着老王在工地,给工地的人做饭,近期双方因为家庭矛盾闹离婚,老李发现老王手里有很多存单,但很多都是老王儿子的名字,老王解释工程款中很多是儿子出的,所以工程款回笼后还给儿子的。老李在诉讼过程中,也仅提出分割老王名下的存款,可老李聘请的代理人确有不同观点,认为老王名下的存款也是共同财产,老王将钱存在儿子名下,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应为无效行为,并提出老两口现在居住的房子(产权证的产权人是老王孙子)也是共同财产,也应平均分割,法官在调解时,老李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老王儿子名下的存款及房产,调解差距也不大了,结果老李的代理人当庭与老李发生纠纷,产生争吵,在法官告诫代理人应尊重当事人意愿时,反而遭到代理人的强烈指责,说法官对对方有偏袒,考虑到该代理人年龄已经是高龄,法官只有苦笑了之。最终调解失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审判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法律职业修养很好的代理人,能维护法律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很轻松,即使当事人败诉了,能与法官一起向当事人释名法律,让当事人服判,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但也经常碰到一些代理人,在自己代理的案件败诉后,跟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说一句,“法官屁股坐歪了。”甚至还听说有个律师在公开场合说:“法官就是我的天敌。”这是律师的无知,还是法官的悲哀呢。法官担负的责任重大,压力也与日俱增,律师与法官应当共同注重职业修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法制社会。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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