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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转让费数万元 转租房屋引发纠纷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2-04-19 09:02:26 打印 字号: | |

二房东张某违反与原房东李某的约定,擅自将自己租来的营业房加价转让给王某,并收取了3.4万元的转让费。结果,营业房店面被李某收回,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王某向二房东张某追讨损失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令二房东张某返回王某转让费3.4万元,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1122,二房东张某和原房东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雪华路某营业房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赁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经过二次延期至20111210止,双方还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20117月,张某将店面租金每月加价100元转让给了王某,并额外收取王某转让费34000元。201111月,房东李某在涉案房屋中找到王某,说张某转让房屋她不知情,张某也无权转让,现其和张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要求王某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其。当月21日,王某和张某找到李某协商租赁未果,李某将营业房收回函送达给了双方。201112月,李某同案外人柳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陪同柳某找到王某要求接收房屋,王某将店内剩余货物和空调折价9500元卖给了柳某。随后,王某诉讼来院,要求张某返还其转让费34000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

张某辩称:王某起诉内容不是事实。房东李某写东西让王某腾退房屋,是因为其接手房屋后经常不开门营业,也没有把下一年度的租金交给我,所以我也无法支付给李某,是她先违反了合同。同时,租赁房屋也不是被房东李某收回了,而是王某又带货转让给他人经营了,转让给谁的我不清楚不知道姓名,承租人到上海进货去了,没有回来。综上,不同意返还转让费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系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李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而张某将房屋转租给王某的行为,事前没有征求李某同意,事后亦没有得到李某追认,故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应属无效,张某应向王某返还依转租行为而取得的转让费34000元。对张某辩称李某收回房屋是因为王某不按时缴纳房租和王某把店转让给他人的说法,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王某主张的货物、空调折价损失,系其与案外人柳某协议作价,与张某无关。对其主张的装修损失,由于现房屋已经被案外人柳某实际占有经营,无法再对其装修内容进行核实、评估、作价,同时其未通知张某到场就将涉案房屋交付李某收回,自身存在缺失,并且张某也没有从该装修中受益,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张某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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