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曾某和许某是在一年前认识的,恋爱了半年后,许某觉得和曾某不太合适,就骗曾某说自己到淮南又找了一个男友。2011年11月,许某在蚌埠市张公山饮食群吃饭时遇到曾某,两人就在一起吃了顿饭。饭后,曾某执意要开许某的车,许某不同意,两人便争吵起来。后许某将车开到工农路附近时,曾某要许某将车开到自己的家,许某不愿意,却将车开往新世纪的方向,这时曾某让许某停车,许某停车后,在争夺车钥匙的过程中,恼羞成怒的曾某用拳头将许某面部打伤,致许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12年2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基于曾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