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1993年出生的李某从小父母离异,父亲撒手人寰后,李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16岁以后一直在外打工。案发时,李某在蚌埠市兰庭书苑工地上做门窗工程,因长期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李某生活上总是吃了上顿没下顿。2012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在工地居住期间,乘无人之机,将受害人钱某的住房用老虎钳将门撬开,先后多次将屋内存放的电锤、电线、发泡气枪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鉴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80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