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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款不见踪影 法院缺席判决还款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2-04-27 10:24:02 打印 字号: | |

小王与小卢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当小王提出向小卢借款时,小卢自己用车抵押贷款,将钱借给小王。小王却不讲信誉,与小卢玩起“失踪”。无奈之下,小卢来法院起诉。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卢的诉求。

2011822被告小王以还房贷为由向原告小卢借款85000元,承诺824还款。因原告没有现款,便用汽车向他人抵押借款8.5万元再借给小王,小王出具了借据。借据写明:“今借到小卢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我保证该笔借款在2011824日前一定归还。借款人:小王。2011822”。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的借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从2011825起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卢与被告小王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小王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债务,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遂缺席判决被告小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小卢本金8.5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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