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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铸大错 赔偿获刑悔已迟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2-04-27 10:33:15 打印 字号: | |

驾车撞人致人重伤后,不积极救助,反而驾车逃逸。由于一念之差,王强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近日,蚌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112266时许,打了一夜麻将的王强驾驶借来的奔驰车准备接亲,车辆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路路口右转弯时,头脑昏昏的王强将车逆向驶入南向北车道,撞到被害人施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车辆受损,施进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强驾车逃逸。嗣后经鉴定,被害人施进损伤程度为重伤。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强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通过查看录像和现场走访,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第二天,王强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整个肇事经过。由于王强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拘。身陷囹圄的王强在会见律师后得知:当初若自己不逃逸,积极抢救伤者,则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其家人也积极替被害人垫付医药费。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强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王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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