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约定明确,离婚后却拒绝履行离婚协议,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女方)、被告(男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1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长女归原告抚养,次子归被告抚养。离婚协议就夫妻财产处理作如下约定:“双方共有的自建房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共有的的拆迁还原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各自一半。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2008年8月,被告与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约定以产权调换安置被告建面住宅房屋一套,现该房屋已建成开始交付。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协助领取房屋等事宜时,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原告领取应归原告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屋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时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领取房屋及办理变更登记所有权等的相关义务。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领取房屋及办理变更登记所有权等的相关义务。判决后,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