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由于一手房价格居高不下,二手房交易倍受青睐,但在交易时须小心谨慎。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同年6月25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5万元。同年9月份,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地产公证手续时,原告得知该房属于“团购房”不能过户到其名下,便要求被告返回定金,因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回定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是由于被告参与的“团购房”至今未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导致原告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当返回原告定金5万元。鉴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其明知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也有过错,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