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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须当心 产权不明慎交易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2-05-07 10:54:26 打印 字号: | |

现阶段,由于一手房价格居高不下,二手房交易倍受青睐,但在交易时须小心谨慎。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71123,被告马宇出资36万元,参与了某公司的“团购”并购得一“团购房”,可作为“团购户”的马宇至今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01168,在获知该房的出售信息后,原告曹帅便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60万元。原告已对被告所要转让的房产做了充分的了解,即便产权未满5年,也愿意接受该房产;原告先付定金5万,余款在2011101前办理房地产公证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余款;被告须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于被告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被告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

同年625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5万元。同年9月份,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地产公证手续时,原告得知该房属于“团购房”不能过户到其名下,便要求被告返回定金,因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回定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是由于被告参与的“团购房”至今未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导致原告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当返回原告定金5万元。鉴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其明知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也有过错,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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