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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舅打架毫不手软 致人轻伤法不容情
作者:王林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05-30 10:36: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103下午,被告人付民的舅舅杨某与马某为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杨某带其儿子杨大、杨二和被告人付某从凤阳县驱车赶到蚌埠市某饭店门口找到马某。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殴打在现场的被害人马小(马某的儿子),致被害人马小鼻面部和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此后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杨某、杨小、被告人付某与马某、马小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马小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已经履行,马小某表示不再追究付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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