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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瘫痪无人照顾 法院判决丈夫扶养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2-06-05 11:03:11 打印 字号: | |

 

妻子瘫痪卧床日久,随着时间的流逝,丈夫的心态悄然发生了变化,对待婚姻的态度和责任由激情逐渐转为冷淡,不仅少了许多往日的温情,而且开始拒绝给妻子支付医疗费和生活扶养费,导致妻子生活困难,无奈的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内扶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丈夫李某每月支付妻子张某扶养费800元,另给付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的判决。

李某和张某于1989年元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91生育一女李小芳现已长大成人。1990年左右,妻子张某患上内风湿性关节炎,全身关节渐不能活动,虽经医疗机构治疗但没有好转并逐渐瘫痪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张某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破产改制,其买断工龄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此后,张某一直在家养病,生活来源靠丈夫李某开出租车的收入和兄弟姊妹帮助维持,另张某住所地社区居委会为其申请了低保补助,每月有300元收入。近年来,李某和张某矛盾逐渐加剧,感情日渐淡漠,李某开始对张某不闻不问,既不予以照顾也不给钱看病和生活。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她扶养费1000元并承担住院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妻子张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丈夫李某应当在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经济上给予帮助和支持,由于双方生育的子女已成年,亦应共同承担赡养扶助张某的责任,故做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张某和李某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经济上互相扶养,精神上互为支柱,当其中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方经教育批评仍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助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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