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多年的好姐妹,仅因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点经济纠纷,从而对簿公堂。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在法官的真诚调解下,反目姐妹重拾旧情。
原告与被告是相处了多年的好姐妹。2007年3月,二人决定在蚌埠一繁华地段租赁一间营业房,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彩妆工作室。2008年5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退出合伙经营,改由原告单独经营,合伙财产分割清楚,被告仅保留收回投资转让费的权利。2011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经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原告随即将转让所得中的13000元支付给被告。后转让房屋被房屋所有人收回自行经营,原告向第三人转让失败。原告向被告索要支付的13000元时,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讼来院。
此案原本是一起简单的合伙协议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伤害原、被告二人多年的感情。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约见原、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双方合伙经营必有风险,既然选择了投资就要敢于承担风险,促使其看在多年感情的份上,将此事协商解决。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