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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告女儿返还房屋 证据丢失被驳回诉请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2-06-11 11:19:57 打印 字号: | |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近日,在蚌山区法院审理的原告苏老、赵老诉被告苏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保管不慎,将原始证据丢失,原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苏老、赵老系被告苏小父母,并共同在一起居住。2011年原、被告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居住原告的3间房屋,或赔偿损失25万元。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建房执照、住宅土地使用证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均是复印件。当法庭要求原告出示原件时,原告陈述,因其保管不慎丢失,被告对复印件不予质证。诉讼期间诉争的房屋也被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的原告庭审中提供的建房执照、住宅土地使用证均是复印件,被告不予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且房屋已被拆除,争议的标的不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苏老、赵老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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