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工伤认定引发纠纷 行政协调三方满意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2-07-06 09:5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过协调,不仅将行政案件审结,而且将即将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也一并解决,使三方当事人均满意,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第三人李某系A建设公司职工,从事木工工作。201111月的一天,李某所在木工班组,因天下中雨,无法在室外施工,故决定将室内工作加班完成后,下午休息,当时加班到一点半钟左右,整个班组一起去附近饭店吃了饭,二点钟左右,大家吃完饭后一起又回到工棚,因雨一直下,仍无法施工,故班组长决定下午休息,李某于是乘坐同村同事小王的摩托车回家,250分左右,在二人沿黄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207 线路口处时,与沿S207 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事小王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本人无责任。

201223,李某亲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院病历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根据李某的申请,市人社局依法对李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同年28日,市人社局向A建设公司下达了举证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A建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举证材料。市人社局依法对李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建设公司收到《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后,认为250不是下班时间,认为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正确,故产生异议,认为不应构成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人社局作为负责承办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其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李某所在木工班组从事的是建筑行业,在室外作业受一定天气影响,当天下雨,在二点钟左右工地决定不施工后,李某回家,此时应为下班时间,故市人社局做出的《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并无不妥。

庭审过后,法院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过法律规定的宣传、解释,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经过对受伤工人伤情的确定,对其医疗花销票据的核对,建设公司认可了对李某认定工伤的决定,也很同情李某的现况,表示愿意积极给付相关款项,经过多次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设公司将给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了受伤的工人,并撤回了行政诉讼。李某的家人领到钱,热泪盈眶,不停的说着感谢的话。行政机关也表示,如果当初像法院这样认真、细致的处理该纠纷,也许不会走上法庭,对法院的工作也表示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