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蚌埠博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的方式,在工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朱某使用其公司刷卡机刷卡后,被告人李某向朱某直接支付现金20万元,收取手续费1000元,造成蚌埠市工商银行2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