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20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高某,酒后驾车,沿延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民路路口北侧时,在道路西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