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看着房价下跌,找理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觉着房价下跌损失较大,反诉要求履行合同。经过数次的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购买人赔偿出卖人30000元损失,合同解除。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2011年5月份,王某夫妇通过蚌埠市某房地产中介事务所购买张某位于蚌埠市金山花园学区房一套。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71万元,房产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均由王某夫妇承担,王某夫妇当日给付购房定金10000元,五日后给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50万元以银行房贷日为准。2011年6月份,王某夫妇向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40万元。2011年9月份,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2011年9月底,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除贷款之外的10万元余款的给付时间没能协商达成一致,至今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12月底,王某夫妇向银行申请,以双方未达成购房协议为由,撤消了40万元购房贷款的申请。之后王某夫妇以张某违约没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1万元。张某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夫妇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张某违约,但坚决不同意购买该房屋。张某认为王某夫妇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考虑到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的实际情况,通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夫妇赔偿张某3万元损失,张某退还王某夫妇已付购房款18万元,双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