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一审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被害人常某某是怀远县某洗脚城的洗脚妹,因被告人王某到此洗脚城洗过几次脚,就认识了王某。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给常某某打电话让其下班后在洗脚城等他,一起去KTV唱歌。常某某觉得见过王某几次,算是朋友了,就答应了,于是在凌晨1时许,与王某、钮某某(女)、江某(男)四人从怀远到蚌埠市某KTV唱歌。由于唱歌唱得很晚,王某提议当晚就住在蚌埠,不回怀远了,常某某等人也未拒绝。凌晨2时30分王某等四人来到淮河路某宾馆住宿,江某和钮某某住进了602房间,在被告人王某拉着被害人常某某在住进了501房间后,王某要求发生性关系,常某某不愿意,王某便殴打常某某,逼其脱掉衣服,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早晨,被告人王某再次强行与常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其是“买了钟”的,即付了服务费,常某某是卖淫的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