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4月,被告人孙某在蚌埠市中荣街租用办公室,以安徽省某贸易公司名义在《家庭报》、《大家文摘》刊登对外贸易招商合作广告。同年6月受害人张某、吴某在《家庭报》上看到该贸易公司的对外贸易招商合作广告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经多次联系后,被告人孙某骗取受害人张某、吴某的信任。同年8月25日张某、吴某到位于中荣街的该贸易公司与使用化名方毅的被告人孙某签订了加工石碑合同。被告人孙某分别以商检费和保险金的名义骗取张某、吴某人民币3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以商检费和保险金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资金3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案发后已全部退出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