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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容”待售汽车 报复同行获刑
作者:张勇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2-07-26 16:5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22718时许,被告人张某公司的待售汽车被划了,便怀疑是受害人陈某所为,遂邀集被告王某、李某对陈某实施报复,经事先预谋,三人在陈某经营的汽车贸易公司门前,使用铁锤、钥匙等物品对陈某待售的3辆哈飞路尊小霸王汽车、1辆哈飞骏意汽车、1辆哈飞民意汽车、2辆长城皮卡汽车进行损毁。经鉴定,7辆商品汽车被划损部位修复价格合计为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元整(6150元)。在庭审之前,经调解,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法院酌情予以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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