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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驾车撞井盖 未设警示需担责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2-08-07 18:45:01 打印 字号: | |

 

由于天降暴雨,路边的窖井盖被掀开排水,但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导致驾驶员行车路过时撞上井盖,车身受到严重破坏。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市政工程的建设方蚌埠市某局赔偿车主夏某汽车修理费7000余元。

201192819时许,驾驶员小李驾驶原告夏某所有的轿车在蚌埠胜利路老市政府门前碰撞到下水道盖子,造成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市交警事故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小李负全责。事发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派员至现场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指定维修,共花去修理费36816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夏某赔偿了28979元,夏某为其余7000余元的经济损失与该市某局协商赔偿无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市某局称:本次事故发生前,该路段已经交付给市政工程处管理并使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损失跟窨井盖没盖好之间也看不出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时是阴雨天气,路面积水,事发地点的窨井盖被掀开排水,但未能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夏某车辆路过碰撞到下水道盖子,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市某局作为市政工程的建设方,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夏某诉请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市某局辩称在事故发生前,该路段已经实际交付给市政工程处管理使用的辩称理由,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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