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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依法履职 原告主动撤诉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2-08-08 09:0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原告周某某不服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周某某家住淮上区梅桥乡,2012115日上午,在淮上区梅桥乡一道路旁,原告夫妇与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致使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轻微伤。淮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认真调取了原告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违反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周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周某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没有证据证实,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区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淮上区公安分局接到诉状后,对此行政官司高度重视,其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供答辩状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在答辩状中详细列举相关证据及处罚理由。原告的代理人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认为淮上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主动动员原告撤诉。在开庭的前一天,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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