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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维权 追回差额工资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2-08-08 09:02:39 打印 字号: | |

 86,蚌山区法院执结一起职工诉用人单位补发工资案,我市某水产养殖场职工高某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3580元的现金支票。这是单位欠他的补发工资款。

高某原系蚌埠某水产养殖场职工,在2011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他自19903月至201110月期间在该单位工作,从事电工、机修、电焊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曾经签订一份劳动协议。由于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低于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未支付各项分红和补贴,而于20111213日向蚌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所发工资低于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于201211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该单位补发高某在工作期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计3580元,同时以高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他要求支付各项分红和补贴的申诉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水产养殖场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高某于201272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蚌山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水产养殖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3580元的给付义务。但期限界满后水产养殖场仍未付款,蚌山区法院经过司法查询后从水产养殖场的银行帐户中划拨了上述款项和执行费用。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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