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点了,离开庭时间,已超过半个小时了,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蚌山法院的法官心想,这要离婚的夫妻,难道和好了吗?
第二天上午,接到了原告李某的电话,说昨天没来开庭,问还能不能重新安排开庭了,问怎么回事,李某气愤地说,被告王某一大早打电话给他,说同意离婚,但要求去民政局办理手续,李某一想,去民政局办理应该更省事,就不需要开庭了,于是表示同意,并约好当天下午在民政局见面。李某如约到了民政局,可不见王某的影子,电话联系王某,王某也不接电话,这时李某才觉上当。
法官告诉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李某看了法律规定,明白重新安排开庭是不可能的了,于是主动提出了撤诉,表示自己是法盲,不懂法,只好等半年后再来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