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在公交车上连续作案11起的被告人崔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从2011年10月初开始,连续在蚌埠109路、104路、207路、103路、115路、116路、105路等公交车上,采用刀片划包等手段共盗窃11起,盗得财物总价值共3045元。案发后崔某退出被盗手机和赃款人民币27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退出被盗手机和赃款,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