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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砖头被人捡 把人砸伤赔9万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08-20 10:0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景某仅仅因为几块砖头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一时不理智导致被害人轻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2291530分许,被告人景某看到被害人耿某在捡拾其承包的拆迁工地上的砖头,拆迁工人不让耿某捡拾砖头,与耿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景某用砖头扔向被害人耿某,将耿某右小腿砸伤,造成耿某右胫骨骨折。经鉴定,耿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耿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耿某经济损失9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耿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景某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耿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捡拾他人物品,致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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