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分别与被害人年某和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年某25万元,赔偿宋某5万元。被害人年某和宋某分别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胡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