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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放火烧店 太过偏激法不容
作者:王林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09-11 17:32: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贾某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贾某与前妻离婚不离家,仍住在一起。201232814许,被告人贾某下班回家,发现其前妻徐某和男友钱某在其家中,遂与钱某发生纠纷。20123315许,被告人贾某意欲报复钱某,遂酒后到被害人钱某的弟弟的钱小某床品店(因贾某误认为该店是钱某开的)外,将店外地上硬纸片用打火机点燃后塞入该店卷闸门内,致使店内着火,烧毁店中各类床上用品及验钞机、POS机、货柜、卷砸门等物品。经鉴定,被烧物品价值人民币18978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的亲属自愿替被告人贾某向钱小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钱小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贾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意欲报复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10万元的损失,其行为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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