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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参与打架 致人轻伤数罪并罚
作者:金煜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09-11 17:33: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向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在盗窃罪宣判之前在看守所打架,致人轻伤,被数罪并罚。

2011813日上午6时许,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某监室因在押人员潘某不愿意干活,同监室在押人员吴某遂与潘某发生争吵并打了潘某一拳,后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潘某进行殴打,至其腰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作用相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对此罪应当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故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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