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将其一辆吊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2011年10月8日晚,运输公司使用吊车装吊路标时,起重臂接近道路上方的高压线引起电弧造成李某电击受伤,后经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万元,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此,运输公司向蚌山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系吊车在施工操作过程中违规造成,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非仅限于交通事故,且运输公司所投保车辆为特种车,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约定内容,明显可以看出特种车在施工作业中所造成的部分情况损失应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据此,经蚌山法院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最终给付运输公司保险金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