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员工挪用预付款 客户索赔获支持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2-10-09 10:21:42 打印 字号: | |

员工挪用预付款,公司民事责任可否免除?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20107月,被告某饮料公司业务员秦某收取客户刘某饮料预付款30万元,秦某以职务之便挪用了该款,未将该款交至公司财务,后秦某因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原告至今未收到饮料,为此,原告刘某向蚌山法院提起诉讼。

蚌山法院认为,秦某系被告饮料公司业务经办人,其代理饮料公司与原告进行饮料买卖,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秦某以饮料公司名义从原告刘某处收取饮料预付款,代理行为有效,饮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饮料公司返还刘某饮料预付款30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