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执结了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
2010年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接了安徽泗县某学校宿舍楼工程,因施工需要,又与蚌埠某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钢管、扣件的具体时间、金额以及付款方式等。从合同履行之日起至
调解协议生效后,南京公司、铜陵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没有支付一分钱。无奈,蚌埠公司只有申请执行。案经承办人查询南京公司、铜陵公司的账户,发现铜陵公司在铜陵市某银行开有基本账户,内有大批资金流动,且使用频繁。铜陵公司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承办法官立即果断提取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方法,要求铜陵公司限期履行并处罚款。在法律和铁的事实面前,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铜陵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缴纳了罚款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以后一定会尊重法律,不会再发生对抗法律、心存侥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