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病故,其子小黄向银行请求支付黄某在该行存款10万和利息,遭到拒绝,近日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被告某银行在法庭上辩称,黄某在被告处存款10万元是事实,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未提交符合该规定证明其与死者身份关系的有效公证等法律文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被告设立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小黄系黄某之子,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享有继承权。老黄死亡后,小黄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黄某与被告设立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小黄作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存款及利息。鉴于小黄在黄某死亡后,未向被告出具户籍证明等相关手续,被告提出支取该存款的手续不完善而拒付存款,被告对此亦无过错,酌定诉讼费用由小黄承担。据此,法院作出被告某银行支付原告小黄存款10万元及其利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