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8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并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为3万元,受益人为小李。此后,李某按期交纳保费。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事件发生后,其家人及时将死亡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从事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理应负有协助、指导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