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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猝死未尸检 保险公司拒理赔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2-10-16 15:29: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8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并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为3万元,受益人为小李。此后,李某按期交纳保费。20101021,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死亡结论为“猝死”。李某家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随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的死不是疾病造成的、没有尸检为由,不予给付重大疾病死亡保险金3万元。此时死者已火化,已无法检验死亡的具体原因,受益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事件发生后,其家人及时将死亡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从事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理应负有协助、指导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保险金3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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