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池某系一名女性,一审被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份,被告人池某伙同张某(已判决)、肖某(已判决)、宫某(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张某、肖某、宫某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池某在住处保管赃物。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池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