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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房屋后反悔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2-10-18 11:0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撤销赠与合同案件。

原告将其房屋经公证赠与原告,且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赠与合同达成合意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合同履行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现原告无法证实“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的诉请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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