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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上网卡牟利数万元 原电信员工领刑三年多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10-18 11:0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单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1022前后,被告人单某利用其以前是电信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搞到便宜的单月100元包80小时的无线上网卡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夏某现金50000元和69000元。案发后,已退还两被害人全部赃款,得到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20116月,被告人单某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蚌某营销中心干客户经理期间,利用3G上网卡预付费用用户充值100元奖励20元的营销政策,将900余张3G上网卡激活后,通过盗用营业员赵某的工号,在单位自己的电脑上进入电信公司的内部系统,违反规定对这900余张3G上网卡进行退费,总计退费19000元。后单某用这19000元钱继续购买3G上网卡,并将所买的3G上网卡卖给其他用户进行套现,后将这19000元占为己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发现了单某的行为,于2011723单某退回原代办单位。被告人单某将19000元退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单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在犯诈骗罪受到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对于职务侵占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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