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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 逼写欠条获刑
作者:张勇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2-10-25 09:5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钱某某等五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并缓刑一年。

20124309时许,在蚌埠市某楼建筑工地,木工丁某乘工作时间偷偷将工地脚手架的扣件装在尼龙口袋,并放在工地西北角的木工房。16时半丁某下班,到工地西北角的木工房拿起扣件从通向朝阳路的窄窄的巷道挤进去,把扣件袋子放在巷道口,然后回到工地推起自行车从大门出去到朝阳路的巷道口,正在把扣件袋子往自行车上装时被吕某、李某等人当场抓获,送至项目部负责人钱某办公室。被告人钱某某、吕某、李某等人在项目部办公室对丁某进行殴打,同丁某一起在工地做木工的张某去办公室制止时也被殴打。18时许被告人钱某又约来被告人赵某和钱某对丁某和张某殴打,19时许被告人钱某将丁某的木工老板梁某叫来,被告人钱某、吕某等人分别让丁某写下九千元和五千元的欠条,并让梁某签字担保,直至当晚22时许。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等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2720,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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