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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租车真诈骗 两被告同获刑
作者:王林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11-07 09:10: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钱某和张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828,被告人钱某、任某(已判决)以任某的证件从浙江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轿车(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姓名为周某)。被告人钱某用自己的照片办理了姓名为周某的假身份证,又用周某的名字办理了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同年92,被告人钱星、任伟等人一起将该车开到江西省宜春市,使用其办理的一套假手续与宜春某寄卖行签订协议,将该车抵押给该寄卖行,骗取现金8万元,后被告人钱某等人将所得现金8万元分赃。同年9月份,被告人钱某通过电话告诉被告人张某,其准备租一辆车当掉,张某帮助联系典当行,钱某答应给其1万元的介绍费。后钱某用同样手段与蚌埠某寄卖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寄卖行老板杨某发现钱某提供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系伪造,随后与朋友一起将被告人钱某、张某抓获交给公安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并使用虚假的手续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犯罪的一起,因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张某在该起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对该起犯罪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系初犯,未遂的一起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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