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对方书写的欠条,刘某认为胜券在握了,可结果事与愿违。近日,因证据不足刘某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1年9月,被告朱某与原告刘某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刘某为朱某的平房加盖一层。同月24日,刘某施工队进驻工地,朱某预付工程款5万元。26日朱某检查施工时发现刘某的施工队工艺粗糙致使墙体倾斜随时威胁房屋安全,朱某马上通知刘某停止作业,并联系一家正规的装饰公司上门重新施工。刘某以举报朱某私自搭建为要挟阻止装饰公司进入作业,朱某无奈在中间人的协调下为刘某书写3万元工程款欠条一张,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欠条中约定的3万元。
蚌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刘某为朱某施工后,工程量一直未结算。朱某虽对欠条是其书写予以承认,但辩称系被刘某逼迫所写,刘某陈述该欠条欠款系剩余工程款,但因该工程被告已预付5万元工程款且至今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也未提供该笔欠款形成事实的相关证据,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