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垫付五万元 追索遭拒绝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2-11-19 11:34:10 打印 字号: | |

车祸后车辆的损失及贬值等一系列费用,应经过正规的鉴定机构评估生成,中间人原告魏某却自行估价赔偿了车主,租车人对价格不予认可,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20123月刘某因结婚需要婚车,找到同乡魏某联系车辆,魏某想到朋友张某有一辆奥迪汽车遂将张某介绍给刘某。三人在魏某家中签订《租车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自己的奥迪汽车租给刘某结婚时使用,租期2天,租金每天280元,魏某作为担保人担保此次租车行为。后三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第二天一早刘某的朋友兰某即将奥迪轿车开走为刘某接亲。因兰某驾车技术生疏,致使在经过一段乡间泥路时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后修车花费2万元均为刘某支付,车辆修好后车主张某找到魏某要求车辆贬值补偿,魏某碍于朋友情面支付了5万元车辆贬值费用。刘某结婚蜜月归来后,魏某即找上门要求刘某支付代为垫付的车辆贬值费,刘某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且费用过高为由拒绝了魏某的要求,魏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贬值费用损失系原告魏某与车主张某自行协商产生,被告刘某并不知情,且未经过鉴定等相关法定程序,原告魏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系修理汽车应当支付的必要支出,故该费用原告魏某无权向被告刘某追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