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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兄妹反目 细释法重续亲情
作者:曹胜 汪艳  发布时间:2012-11-22 16:37:36 打印 字号: | |

妹妹出嫁多年,对祖上房屋有无继承权?日前,蚌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调结此案。

哥哥胡大认为,妹妹胡二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出嫁多年,嫁出去的闰女,泼出的水。可以给点土地补偿费,但对房屋无继承权。并向蚌山区法院诉服中心递交了诉状。在与原告交谈时,立案法官指出诉状中语气蛮横和用词不文明,且逻辑混乱,因其性格较犟,立案法官无法与之深入沟通。鉴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法官认为本案通过非诉途径解决,既能快速了结,又能案结事了。

立案法官来到原告所在村委会。在向村长全面介绍案情后,提出初步调解意见,请村长予以配合。在调解时,胡大仍坚持女儿没继承权的观点。在立案法官宣传继承法有关规定后,村长讲道:普法教育这么多年,男女都有平等继承权,你怎么都不懂,你妹妹对你老子、娘尽的孝心比你多,应该比你多得,我作为你的长辈,今天多讲你几句,老哥和嫂子在世时,你尽了多少孝心,你还有脸要遗产,你这样下去,村里还有谁理你。胡大听后,红着脸讲,叔,我错了,你看一人一半,你看可管。一起兄妹失和的继承案件在无形中就此化解。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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