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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为女担保 依法应担责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2-11-26 17:21: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担保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某对其女儿朱某某所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91113,被告之女朱某某欠原告孙某某20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从200912月起每月30日以前偿还孙某某700元,直至付清为止。当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写明“我女儿朱某某欠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我愿意每月30日还700元,至还完为止。”此后,被告仅付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自愿加入债务人朱某某2万元债的关系中,并自愿与债务人朱某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其承诺对朱某某向孙某某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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