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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主不出面 驾驶员索赔被拒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2-11-26 17:31:51 打印 字号: | |

因车辆所有人张某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并以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以某运输公司投保的有驾驶员责任险2万元为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亲属不是适格主体为由拒赔,双方遂走向法庭。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某和李某某的起诉。

2010711,李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柳特神力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安徽省芜湖市往浙江省湖州市方向行驶,当行至宣城市区水阳江路银河洁具厂门前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与井某驾驶的江淮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经宣城市仁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井某两人均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09911,某运输有限公司为柳特神力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驾驶员责任险2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2*1万元。李某的妻子徐某、女儿李某某根据该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徐某、张李某遂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驾驶人员保险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有限公司为柳特神力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驾驶员责任险属保险合同纠纷范畴,本案的投保人是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张某某,且投保时亦没有指定驾驶员受益人,两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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