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货款,在原告和其子上门催要时,又遭被告股东殴打,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近日,蚌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平息了双方的纷争。
原告张某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装饰板材生意,自2008年4月起向被告蚌埠某建筑公司供应装饰板材,累计货款48891元,被告支付了2万元后,尚欠28891元拖欠不付,双方引起纷争,原告和其子催要欠款时,遭到被告股东殴打,其子受伤住院,在公安部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8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在收到原告木材后,却未及时全部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意见,虽对欠款无异议并承诺给付原告,但仍拖欠至今,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对纠纷承担责任。在分清双方是非责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被告动履行付款义务,平息了纷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