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不愿自动履行义务的王某采取了强制划拨其银行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2012年2月15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3月,陈某、王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化妆品生意,2008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某退出合伙经营。2011年5月30日,陈某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经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陈某随即将转让所得中的13000元支付给王某。后转让房屋被房屋所有人收回自行经营,致使向第三人转让失败,陈某向王某索要已支付的转让款13000元,王某以种种理由不愿退还,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年5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返还陈某6000元,于调解生效时支付3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2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就此合伙协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它争议。”逾期后,王某未按调解协议的内容给付陈某剩余款项3000元,陈某于2012年10月1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以工资收入低、爱人没有工作等理由,不愿自动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随即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商业银行逐一查询,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在本市的一家商业银行扣划了王某所欠款300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等款项,使陈某的债权得到追回,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