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行使追偿权。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雇主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四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三一次性补偿受害人亲属7万元,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受害人亲属放弃了对张三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由于某商行是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并为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9.5万元,所以五河县法院判决某商行承担保险公司应赔偿额以外的损失,即赔偿李四亲属各项损失80126.72元。
宣判后某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某商行与受害人李四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商行一次性给付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8000元,受害人亲属放弃对某商行的其他任何赔偿要求。某商行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系某商行的工作人员,在为某商行向五河县XX超市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某商行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在交通事故中是因违反了交通规则承担主要责任,并没有故意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致人损害,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赔偿权利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也放弃了对张三的诉讼请求,某商行经法院调解自愿承担的是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并未对张三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