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认为,原告投保的挂车是裸车,不包含集装箱部分,该集装箱损失不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范围,故维修该集装箱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700元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评析】集装箱到底是属于货物,还是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在本案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损失应适用承运货物责任险还是机动车损失险。
首先,保险单中对车辆相关情况所做的描述中,未见集装箱是作为车辆一部分的描述,只是注明了车辆种类为“十吨以上营业货车”,被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集装箱属于车体的一部分。
其次,该挂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集装箱挂车”,被告在明知该挂车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将集装箱视为车体一部分。如果集装箱损失被告排除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之外,实质上讲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再者,集装箱是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在本案中,它与车辆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因此,对车辆而言,应将其视为“车上的货物”,有关损失被告应按车上货物责任险相关条款进行理赔。故蚌山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