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售期房一套,交付时房价暴涨,意欲反悔。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2006年张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本市某小区购买期房一套,2007年张某又与刘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张某将该房以高出开发公司所售价款4万余元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0年,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张某,由于此时的房价几乎暴涨一倍,张某遂不愿将房屋交付刘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在诉讼中,张某妻子王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其不知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该案中张某与刘某间的买卖行为由中间人介绍、担保,房屋价款高出台某向开发公司支付的价款4万余元,且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刘某的购房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刘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故对王某现在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是无效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