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元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和王某某在安徽省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板线车间工作期间,利用工作间隙,趁人不备多次盗窃安该公司的不锈钢废料,并卖至废品收购站。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4月至9月间,共窃得不锈钢废料400余斤,卖得赃款约24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4月至10月间,共窃得不锈钢废料300余斤,卖得赃款约1500元。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及王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