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市某电脑公司返还原告朱某集资款1万元。
2003年初至2004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将原告集资款返还给并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李某,事后也未经过原告的追认,应视为无权代理,只能认为原告未得到自己的集资返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集资款1万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待被告履行返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追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市某电脑公司返还原告朱某集资款1万元。
2003年初至2004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将原告集资款返还给并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李某,事后也未经过原告的追认,应视为无权代理,只能认为原告未得到自己的集资返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集资款1万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待被告履行返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追偿。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