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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款被代领 打官司讨说法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2-12-20 11:16: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市某电脑公司返还原告朱某集资款1万元。

2003年初至20048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0366原告向被告交纳了集资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该单位财物专用章的收据。20048月原告经被告批准辞职。20117月被告在家整理物品时发现集资款收据,遂至被告公司要求退还1万元集资款,被告称该集资款已于200312月退还,经查询被告财物资料显示,该款项由被告单位职工李某签字代领。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将原告集资款返还给并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李某,事后也未经过原告的追认,应视为无权代理,只能认为原告未得到自己的集资返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集资款1万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待被告履行返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追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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